8月6日,因两次奸污不满十四周岁的养侄女,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汪信雄有期徒刑八年。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汪某某系被告人汪信雄兄嫂汪九仂、余慈香夫妇的养女,汪九仂、余慈香夫妇相继过世后,被告人汪信雄将被害人汪某某接至家中抚养。2008年4月3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汪信雄跟随被害人汪某某进入其卧室,强行对汪某某实施了奸淫行为。次日同一时间,被告人汪信雄又借口与被害人汪某某谈心,骗其打开卧室大门后,再次强行对其实施奸淫行为,并威胁其不准将此事外泄。
另查明,被告人曾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5月8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02年8月9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4月9日被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4年6月12日刑满释放。转自学易网 www.studyez.com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信雄采取暴力手段强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人应处刑罚,从重处罚;被告人汪信雄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
司法考试经典案例:“好心”叔两次强奸不满14周岁养侄女再度入狱